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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c68
发表于 2015-2-5 09:02:19
微博、网聊记录可作 “呈堂证供”
新民诉法在传统 7 类证据 (当事人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勘验笔录) 的基础上,新增了第 8 种 “电子数据”,但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明确,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,并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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