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c68 发表于 2015-3-4 07:33:07

工商总局:“已拆封”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

工商总局公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规定:“已拆封”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,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处罚。
页: [1]
查看完整版本: 工商总局:“已拆封”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